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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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小字第13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亞克
黃崑恩
被 告 周建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