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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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小字第13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亞克
       黃崑恩
被   告  周建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 北小 字第 132 號判決(107.02.0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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