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重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六九號
上訴人允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嘉義縣新港鄉文昌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行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黃崑宗~B2法官高明發~B3法官莊俊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侯瑞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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