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7號原告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法定代理人 呂理政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亦慶營造有限公司、勝發水電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亦慶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4,642,0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6,8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66,3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