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七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少連偵字第一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檢察官於聲請書犯罪法條欄誤載
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前段、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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