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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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抗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二八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債權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 洪秀喜 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三一三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者,不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准許再抗告之列,自不得對於該裁定再行抗告,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駁回之,同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認其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七二七六號裁定之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原法院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徐璧湖法官朱建男法官沈方維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