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8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八三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六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蘇彥宇┌──────────────────────────────────────────────────────┐│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八三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省合作金庫五洲│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柒萬伍仟元│PQ八四0七八四││││限公司 謝仕榮 │支庫│││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