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8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8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八二六號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林碧華~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0五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儂冠有限公司 林健峰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捌仟肆佰貳拾陸元│MC00六二八三│││││行│││五││├─┼─────────┼─────────┼───────────┼────────┼────────┼──┤│2│桑迪亞國際花藝有限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敦│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貳仟玖佰柒拾伍元│0000000││││公司 李幼娟 │南分行│││││├─┼─────────┼─────────┼───────────┼────────┼────────┼──┤│3│豪傑股份有限公司陳│萬通商業銀行分行敦│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肆仟伍佰元│0000000││││ 至誠 │南分行│││││├─┼─────────┼─────────┼───────────┼────────┼────────┼──┤│4│ 劉佳豪華泰銀行大安分行│八十八年十月六日│伍拾肆萬伍仟玖佰│0000000│││││││捌拾伍元│││├─┼─────────┼─────────┼───────────┼────────┼────────┼──┤│5│劉佳豪│華泰銀行大安分行│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伍拾萬元│八五二八五五││├─┼─────────┼─────────┼───────────┼────────┼────────┼──┤│6│ 程秀梅 │台北銀行木柵分行│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壹萬零捌佰 陸拾肆 │0000000│││││││元│││├─┼─────────┼─────────┼───────────┼────────┼────────┼──┤│7│ 王振利 │台灣省合作金庫新生│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貳萬元│0000000│││││支庫│││││├─┼─────────┼─────────┼───────────┼────────┼────────┼──┤│8│ 胡靜軒 │台灣土地銀行松山分│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貳仟叁佰元│六六一一八一│個││││行│││││├─┼─────────┼─────────┼───────────┼────────┼────────┼──┤│9│ 陳鋕勇 │台北銀行西松分行│八十八年十月十日│肆萬捌仟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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