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托播費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49號原告全景開發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被告 東森得 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託播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原告前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然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7日裁定請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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