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1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告 葉紹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肆萬陸仟陸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已繳新台幣伍佰元,尚欠新台幣伍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