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224號原告 許彩燕
5號 汪宗達 汪曉微 被告 陳碧蓮
49巷21號之1,16樓上列當事人間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就系爭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予以分割,並主張就其所卷附圖所示A面積1,389平方公尺之土地分配予原告,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對系爭土地所有權利範圍,即如其主張之面積1,389平方公尺之價額為斷。而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00元計算(此有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貳佰伍拾萬零貳佰元(計算式:1800元×1389㎡=2,50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