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5號原告 陳勻 被告 陳志鎮
陳宗誌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
賴玉梅 律師 王嘉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