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5號上訴人 蔡佳琳 即原告被上訴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被上訴人 林鎔馗 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4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原告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79,798元,應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51,69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