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66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黃靜美
被 告 蘇志成 律師即 蘇進雄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
十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上
午十一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
○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