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國華
代 理 人  謝耿銘 律師
相 對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陽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106年度虎保險簡字第
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本應於
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但聲請人家境貧困,無力支出訴訟費
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下稱雲林分會
)准予救助在案,且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爰依
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向相對人提起給付保險金訴訟,業向雲林分
會聲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認其資力均符合扶助標準,
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雲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
書、審查表以為釋明,復經本院依職權向雲林分會函調本件
聲請人申請法律扶助案全卷資料,經該會於106年10月25日
以法扶雲忠字第1060000060號函檢送該會法律扶助申請書、
審查表、案件概述單、資力審查詢問表、戶籍謄本、身心障
礙證明、戶口名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相關資料
影本在卷可憑。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虎保險簡
字第1號案卷審閱,觀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
,足認其訴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其他聲請訴訟救助顯無
理由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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