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487號
原 告 歐陽俊仁
訴訟代理人 歐陽家盛
被 告 黃桂芬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06年7
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內容,應更
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內容。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三、兩造不爭執事項:(二)第一行記載
105年7月2日」,顯與「二、被告則以:(二)第一行記載105年
7月6日」之記載不同,應係文字書寫之疏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判決本旨,爰依法宣告更正。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曾美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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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位│理由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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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內容│「10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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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後│「10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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