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4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4024號聲請人 陳拿 但業相對人 郭盈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1402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3年12月10日│2,500,000元│未載│103年12月10日│076053│├──┼───────────┼───────────┼───────────┼───────────┼────────┤│002│103年12月10日│150,000元│未載│103年12月10日│076054│├──┼───────────┼───────────┼───────────┼───────────┼────────┤│003│103年12月10日│120,000元│未載│103年12月10日│076055│├──┼───────────┼───────────┼───────────┼───────────┼────────┤│004│103年12月10日│1,200,000元│未載│103年12月10日│076056│├──┼───────────┼───────────┼───────────┼───────────┼────────┤│005│103年12月10日│36,000元│未載│103年12月10日│076057│├──┼───────────┼───────────┼───────────┼───────────┼────────┤│006│103年12月10日│200,000元│未載│103年12月10日│076058│├──┼───────────┼───────────┼───────────┼───────────┼────────┤│007│103年12月10日│12,000元│未載│103年12月10日│076059│├──┼───────────┼───────────┼───────────┼───────────┼────────┤│008│103年12月10日│450,000元│未載│103年12月10日│076060│├──┼───────────┼───────────┼───────────┼───────────┼────────┤│009│103年12月10日│22,500元│未載│103年12月10日│076061│├──┼───────────┼───────────┼───────────┼───────────┼────────┤│010│103年12月10日│30,000元│未載│103年12月10日│076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