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30號上訴人優質女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真 被上訴人 劉亭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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