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67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士魁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362號、103年度偵字第23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 鄭士節 業於民國104年4月24日死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死亡註記)及戶政查詢資料、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呈樵法官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