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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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06號原告 呂仁理 被告 李佳蘭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8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5日內具狀陳明其於103年12月30日民事陳報狀內所述「追加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房間單獨整修費用新台幣124,970元」部分究真意為何?如係於本件為追加請求,應就訴之聲明為變更並陳明請求權基礎及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