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毒聲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毒聲更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芷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99年度毒偵字第3890號、99年度偵字第1900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以100年度毒聲字第135號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0年5月25日以100年度毒抗字第269號裁定撤銷原裁定後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芷柔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於民國99年8月13日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巷○○號9樓之2住處查獲。訊據被告雖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係吃減肥藥所致云云。
惟查,被告尿液經送檢驗後有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且有被告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藥水200瓶扣案可考,而被告所提供為減肥藥之透明膠囊,經送驗結果,僅檢出氯芐雷司成分及Nicotinamide成分,氯芐雷司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級管制藥品,此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被告所辯顯不足採,其施用毒品犯行堪予認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云云。
二、訊據被告張芷柔堅詞否認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並辯稱:是服用減肥藥所致等情。經查:
(一)本件依卷附之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9年8月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所載,被告尿液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確有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藥水200瓶可稽。然依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4月8日FDA管字第1000018642號函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內容:「依文獻DispositionofToxicDrugsandChemicals
inMan一書第八版之記述:服用Clobenzorex(氯芐雷司)成分,可代謝成安非他命,故服用Clobenzorex後,其尿液可能檢出其代謝物安非他命成分…」(100年度毒抗字第269號卷第20頁),是以被告所提供其服用之減肥藥,經檢驗結果含有Clobenzorex成分,且服用該成分之藥物,可代謝成安非他命成分,故被告之尿液檢驗陽性反應究係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致或係因服用該含有Clobenzorex成分之減肥藥所致,實有可疑,所辯非無可採。
(二)再被告稱其所服用之減肥藥係委託其妹 張彩彤 購買,業經證人張彩彤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隔離訊問時結證稱:被告有向伊購買減肥藥,價格約3仟元,土黃色的膠囊,裡面有塑膠袋,用不透明的白色罐子裝著,裡面有80顆,伊都是一天吃兩顆等語,核與被告於同日法官隔離訊問時供稱:藥物的包裝是用白色罐子,裡面有夾鏈袋,有說明書,是咖啡色的膠囊。每瓶的價格是3仟元等語相符(100年度毒抗字第269號卷第32頁至第34頁),其所述減肥藥物之來源亦屬可信。
(三)而扣案之物品,雖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行政為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附於本院100年度毒聲更字第2號卷可稽,然該扣案物品,係俗稱金蒼蠅藥水之違禁藥物,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均否認曾經使用該藥物,而同案被告即本件被告張芷柔之夫 王志平 ,則於警訊及偵查中均坦認該藥物為其所購入並對外販賣等情,是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曾使用該藥物。
(四)另經本院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據該所100年7月6日法醫毒字第1000003716號函稱:服用氯芐雷司(Clobenzorex)後,其尿液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檢測,應會產生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結果,此有該研究所函附於本院卷可稽。是並能單以被告尿液中檢驗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即逕推定被告必然有服用毒品之行為。被告尿液雖檢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極有可能係因服用上開減肥藥物所致,被告所辯並未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語,自屬可採。
三、此外又無其他任何之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檢察官之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