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21號原告昇葳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