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7號原告乙○○原告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戊○○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寰 律師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被告己○○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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