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簡字第6號上訴人藍詠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1,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