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甲○○
2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4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零貳拾柒萬捌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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