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48號聲請人 劉勝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余瑞欽 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30號等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聲請人未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陶亞琴法官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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