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83號聲請人 陳桂花 即大方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大方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大方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大方圓公司)因業務不振,股東無意繼續經營,業於民國94年3月8日經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大方圓公司之清算人,嗣經整理發現大方圓公司財產僅新台幣(下同)431,096元,已不足清償公司所負債務550,000元,為此聲請宣告大方圓公司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之聲請,固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非不得由其中1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1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觀之,大方圓公司之債務為新台幣550,000元,債權人僅聲請人1人,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本件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大方圓公司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