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83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四四九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四四九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五年,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於緩刑前,即九十二年一、二月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間,即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嗣並經本院於前開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九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前揭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雪青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