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10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小字第1103號
原   告  呂培華
被   告  楊莉媚楊力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前因車禍之過失傷害案件,於民國101年6
月7日上午10時許至本院2樓刑事調解庭試行調解,詎被告
於當日上午10時35分許,因與原告調解未果,竟對當場對參
與調解之原告與訴外人即原告之子 呂政鴻 辱罵「 王八蛋 」5
、6次,調解委員見狀讓原告與呂政鴻2人先行離開調解室
,以減緩氣氛。而被告竟隨後跟著原告與呂政鴻步行至上揭
地點2樓大廳,於同日上午10時56分許,接續對原告與呂政
鴻華辱罵「王八蛋」5、6次,足以貶損原告及呂政鴻之人
格與社會評價之語,公然侮辱原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4033號、第
30274號),並經本院刑事庭以被告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
新臺幣(下同)6仟元(下稱系爭刑案),致原告精神上受
有痛苦。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所為之聲
明及陳述如下:伊因罹患精神疾病並領有中低收入補助與重
度身心障礙證明,現已對系爭刑案提起上訴,並經安排至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接受精神鑑定等置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與呂政鴻、證人 宋烱烟莊棨
於偵訊時證述綦詳,本院審以證人 莊棨椉 與被告並無故舊恩
怨,且其現服公職、並於偵查時具結作證,當無飾詞構陷被
告入罪致自身涉犯偽證罪之可能;況其證詞亦與本院2樓大
廳之監視錄影畫面內容相符,有本院2樓大廳之監視錄影畫
面光碟在卷足稽;再佐以原告及證人宋烱烟之證詞、本院於
101年7月12日出具之雄院高民雄四101審交易490字第00
8675號函示等件相互稽核,並經調取本院刑事庭101年度簡
字第6364號、本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4033號、第3027
4號妨害名譽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為
真正,又被告於本件侵權行為之際,雖有精神疾患導致之精
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降低,
但未達顯著程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2年11月18日高市
凱醫成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憑(本院卷第47-51頁),
堪認被告為本件侵權行為之際,具有責任能力,被告抗辯其
欠缺責任能力云云,並不足採,是原告主張因本件被告之侵
權行為侵害其名譽權,堪以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名譽
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
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
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
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參照)。本
院審酌原告為中正理工學院畢業、100年度名下有所得資料
5筆、財產12筆,被告100年度名下有所得3筆、財產4筆
,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有調件明細表1份附卷可考,斟酌
被告兩造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及被告前揭言語致原告精
神上所受痛苦之程度等情形,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
損害賠償10萬元,尚嫌過高,應核減為1萬元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
財產上之損害1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
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000元。
七、本件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湯正裕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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