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苗簡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捌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叁仟捌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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