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苗小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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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小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小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送達代收人曾譯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肆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