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苗小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小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小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張嘉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佰肆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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