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6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258號),被告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當庭裁定改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因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謀思竊盜財物變現花用。而 黃銘煌 (黃銘煌此部分之涉案情節,另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九號判決無罪)得知此事,向警舉發後,警方指導黃銘煌告知甲○○有物品可竊以便逮捕甲○○。黃銘煌於是通知甲○○可至臺北市○○區○○○路臨十五號「華山變電所」五號通風口內(下稱本案現場)行竊,另一方面知會警方在場埋伏。甲○○於九十八年一月二日凌晨三時許,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如附表一所示鐵片專用剪刀等物與附表二所示手套,至上址欲下手行竊時,為警在同日凌晨三時三十分許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且供施竊所用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於審理中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當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上開事實坦承不諱(本院卷第一五頁背面參照),且有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三號卷第二六至三○頁參照),並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可考。足以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犯行堪予認定。
二、被告攜帶前往本案現場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一般市售金屬扳手、螺絲起子、大型美工刀、鐵剪,如用以攻擊人體,顯將造成傷害,自屬足供兇器使用之物。而被告到場搜尋財物欲下手行竊時即遭埋伏警員逮捕,係著手於犯行而不遂,屬未遂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被告有前述事實欄所載刑之執行紀錄,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前揭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而被告犯行乃未遂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刑有前揭累犯加重、未遂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先加後減。起訴書雖記載被告至本案現場下手竊得不斷電系統機組內銅片二片,應屬加重竊盜既遂犯云云。惟查,被告辯稱,是黃銘煌告訴其該處有東西可拿,到場時銅片就在現場,還沒下手就被抓了等語。則該物既非被告所竊,本案被告又無竊得任何財物,自屬未遂。然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應由本院變更起訴法條審理(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諭知被告俾其防禦)。又起訴書另記載被告係與黃銘煌共犯云云。惟因黃銘煌實係基於警方指導,與警方配合逮捕被告(被告早有竊盜犯意,僅由警方以線民使其實現犯意,並非造意之陷害教唆,故被告仍構成犯罪),無犯罪意思,此經本院另案(案號: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九號)調查明確,當非共犯,此部分亦應由本院予以更正。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攜帶之兇器種類、數量,未遂之程度,雖犯本案,但實係在警方掌控當中,實害與危險不大,被告對犯行終能坦承不諱,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扣案如附表一所示足供兇器使用之工具,及附表二所示手套,為供被告犯本案使用之物,且均係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本案偵辦之警員,跨越警勤區利用線民誘使人民實現其不法犯意,殊非允恰,應予改進,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蒲心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物品│數量││號│││├─┼────────────────┼─────┤│1│鐵片專用剪刀│壹支│├─┼────────────────┼─────┤│2│扳手│貳支│├─┼────────────────┼─────┤│3│大型美工刀│壹支│├─┼────────────────┼─────┤│4│一字起子│壹支│└─┴────────────────┴─────┘附表二:棉質手套一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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