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6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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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明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明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歐明進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卓進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歐明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判7次)│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1.15-99.03.24│99年1月上旬某日下午││├────────┼───────────┼───────────┼─────────┤│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432、11127、12436、│3432號││││1609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91號│1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5.05│100.05.05││├─┼──────┼───────────┼───────────┼─────────┤│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910│100年度台上字第3910│││││號│號│││決├──────┼───────────┼───────────┼─────────┤││判決│100.07.20│100.07.2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備註│第9299號│第9299號││││(發監執刑中)│(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