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自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自字第8號自訴人 潘克安
白岳軒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克安、白岳軒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潘克安、白岳軒所提上開詐欺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為不受理之判決。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吳永梁法官蘇雅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