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秀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秀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參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查本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受刑人於民國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所犯,且於新法施行後裁判確定,故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比較新舊法。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若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自明。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若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查本件受刑人連秀兒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連秀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5日至│94年5月3日至││││97年12月8日│96年1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695號│2009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39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4月24日│100年6月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39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5月19日│100年6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備註│6943號(已執畢)│第84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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