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450號聲請人 陳姵宇 法定代理人 林美珍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陳姵宇、林美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