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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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26號原告 詹世鵬
詹又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二郎 等人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王許秀 、 林楊迎 之住居所或應受送達之處所,並補提該二人之戶籍謄本。
二、被告 陳碧娥 、 司見成 、 陳碧純 之住居所或應受送達之處所,並補提該三人之戶籍謄本。
三、被告 王氏足 、 王許怨 是否仍生存?渠二人之住居所或應受送達之處所為何?並補提該三人之戶籍謄本。
四、被告 林朝榮 未能合法送達(該址為戶政事務所),請補正應受送達之處所或聲請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