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更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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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更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更字第16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健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46號),經最高法院法院撤銷發回後,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余健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余健輝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08.17│99.08.17│99.09.08│├────────┼──────────┼──────────┼──────────┤│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9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9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844號│字第844號│字第1637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648號│99年度訴字第648號│99年度訴字第861號││實├──────┼──────────┼──────────┼──────────┤│審│判決日期│99.11.22│99.11.22│99.12.22│├─┼──────┼──────────┼──────────┼──────────┤││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648號│99年度訴字第648號│99年度訴字第86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1.17│100.01.17│100.01.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56號│第156號│第294號││││││└────────┴──────────┴──────────┴──────────┘
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併科│││││新臺幣100000元│││├────────┼──────────┼──────────┼──────────┤│犯罪日期│98.05.06│││├────────┼──────────┼──────────┼──────────┤│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2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4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2.24│││├─┼──────┼──────────┼──────────┼──────────┤││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44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3.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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