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04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041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0411號聲請人 張維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裔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