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解約協議無效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 沈永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勻巧 即沈 昱慧原靜玲 間請求確認解除買賣契約協議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即被告沈勻巧即 沈昱慧 、原靜玲間約定買賣契約標的物即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5建號建物之買賣契約總價】,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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