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告 白彥倫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 律師被告 趙升平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詹欣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