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原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 吳文明 (即 伊掃魯刀 )被上訴人 林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112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卷第315頁),並於書狀內容表明「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原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依法聲明上訴」等語。查本院上開判決(下稱原判決)為民事判決,上訴人以「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之意旨,究其真意係對於原判決(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先予敘明。
二、按當事人對於法院判決之結果聲明不服者,以有上訴之利益,始能謂為合法。所稱上訴之利益,乃指當事人有要求除去不利結果另行改判之必要及實益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4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判決係廢棄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對上訴人而言,其上訴係全部勝訴。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請求予以廢棄,依上說明,應認欠缺上訴利益,而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原住民法庭審判長法官蔡世芳
法官宣玉華
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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