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15號原告 李俊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AD000-A110585(即111年度偵字第2148號不起訴書之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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