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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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正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正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正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在案,嗣於民國97年7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慧英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