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簡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簡聲字第三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德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士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簡上字第二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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