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再抗告人即聲請人 莊永崝 上列再抗告人即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三日撤銷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而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六○○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及聲請均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再抗告,或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再抗告人即聲請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三年度侵上字第二二五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而對該院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五年度聲再字第八二號),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其聲請再審違背程序,將原裁定撤銷,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六○○號)後,仍執陳詞,提起再抗告理由及聲請停止執行刑罰,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蘇振堂法官謝靜恒法官鄭水銓法官王敏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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