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98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汪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壹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六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