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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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476號聲請人 吳采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芃迪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所簽面額新臺幣3,500,000元之支票,發票日為民國108年8月21日,另與相對人所簽「期貨及選擇權代操委任契約及風險預告書」,契約到期日亦為108年8月21日,兩者均尚未屆期。如欲請求返還本金,應提出已終止契約之證明,並釋明請求自107年6月26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