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739號債權人締創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泳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高殷君禧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請求金額65,000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欠工程尾款17,575元不相符)】,該裁定於108年5月27日寄存送達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於同年6月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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