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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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48號上訴人深坑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佘惠娟 被上訴人 高全斌
高鄭良 高麗玲 高曉玲 高美玲 黃月梅 黃世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乙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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